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大科规发〔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规范化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23〕21号)、《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2号)要求,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4日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规范化管理,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大政发〔2023〕21号)要求,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行业内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提供科研成果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等中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管理采取“先备案建设,后认定补助”的工作机制。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备案条件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并自主建设,备案建设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进行申报认定;对认定的中试基地按照《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2号)给予支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推荐、管理和考核;依托单位承担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企业孵化及其它中试服务。
第二章 备案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为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产业等优势传统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洁净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航空航天、生命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 申请中试基地备案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中试基地应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必要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五)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申请中试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在满足第七条政策基础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中试运行管理制度。中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团队。中试基地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人(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中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500万。
(四)建立中试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服务本地第三方企业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60%;第三方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0%。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试入库项目中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试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与第三方中试入库项目企业签订的委托中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五)建立中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设运营主体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备案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中试基地备案与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行文推荐。
第十条 申报备案、认定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备案、认定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到款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或认定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或认定的中试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备案或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大连XXX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中试基地实施以下支持政策:
按照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在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2%,对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为一次性补助,主要包括市级中试基地备案文件下发后至提交认定申请前,由中试基地购置、升级和改造中试验证研究专用设备费用。补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实际投入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50%予以支持;认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主要包括市级中试基地备案文件下发后,由中试基地验证、熟化并在我市范围内落地的项目。通过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转化的中试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五条 同一中试基地、同一中试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中试基地项目进行资金补助:
(一)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
(三)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补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中试基地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
(四)拟补助名单及金额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补助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撤销认定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中试基地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认定管理的中试基地所能提供的中试服务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发〔202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