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大政规发〔2023〕1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九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额为50万元/人。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奖金额2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额10万元/项、三等奖奖金额5万元/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调整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评奖频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连高校、科研机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六)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七)大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其他专家可3人联合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奖种不限;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者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在提名、答辩和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已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提名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持书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员会已作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或者有违背科技伦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大连市科研诚信子系统。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