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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兵:美国红木资本创始合伙人,凯通基金创始合伙人,前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大连傅氏科普威总裁兼CFO,前深圳前海中心企业金融服务公司CFO,之前在多家国际投行和基金工作。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本文选自近日由特地高校院所科技产业园下的“大连讲客”举办的公益讲座)